江西中医药大学
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和教学工作责任体系,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1.经批准设置的每个本科专业设定一名专业负责人;同时由专业负责人提名推荐一名专业秘书。
2.专业负责人须从本院部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编教师中遴选,对于没有符合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人选的专业,可设临时负责人,或从其他院部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高水平的兼职负责人。
3.原则上,一个人只能担任一个专业的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兼任另一个专业的临时负责人。
二、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学术道德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为人正派,乐于奉献,能够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背景,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创新意识强,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影响,能够依据社会需求准确把握专业发展现状和前沿动态,能顺利完成专业建设各项工作。
3.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承担过本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程,熟悉教学各环节,教学经验丰富且教学效果好,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作职责
(一)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
1.负责专业设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本专业社会需求调研、同类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调研、学校设置本专业的保障条件论证、编写专业设置的可行性报告等。
2.负责制定本专业的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包括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实训)基地建设等,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专业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制定或修订工作,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切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课程结构体系。
4.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推进课程体系、专业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积极申报校级、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
5.负责制定本专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工作方案(要求在毕业生毕业后每年进行一次),开展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状况调研,了解本专业毕业生就业及工作情况,协助院部开展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本专业的建设与改革建议。
6.负责本专业实践环节的指导工作,对实践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助落实本专业校内外实习工作的有关任务;按照学院职能部门要求,参与专业实验室及校内外教学实习基地等实践教学条件的规划与建设。
7.负责本专业的认证与评估工作,开展相关课程的日常教学质量监控和专业评估等,了解和跟踪本专业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发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
8.负责对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本专业学生座谈会,并写出总结分析报告;积极参与本专业学生的选课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指导等工作;每年末要进行专业建设情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不少于3000字)一式三份,由本人、学院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9.做好本专业有关教学文档和资料的收集、积累及归档工作。
10.完成学校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二)专业秘书工作职责
1.做好本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专业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按照学校规范要求,做好本专业教学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完成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聘任与考核
1.本科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专业所在院部负责组织实施。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文聘任。专业负责人确认后由其提名推荐一名专业秘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2.专业负责人和专业秘书聘期一般为五年。
3.聘期内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各院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需要更换专业秘书的,由专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专业所在院部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4.专业负责人和专业秘书的考核由专业院部和教务处共同组织,每年考核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1)专业负责人和专业秘书的具体考核细则由院部制定,考核主要内容为专业负责人和专业秘书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以及专业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报教务处备案。
(2)对考核合格的专业负责人和专业秘书,可连续聘任;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业负责人和专业秘书资格。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