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设置的管理,加快我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我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我校教育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及《江西省高等院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本科专业的设置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正确处理社会需求与办学能力、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我校专业设置的五项原则
1、符合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
2、能满足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
3、我校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
4、社会需求量大,学生就业情况好;
5、江西目前布点空白或布点较少的专业。
第四条我校本科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我校本科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我校设置新专业时,须认真做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的专业对学校、本省人才培养工作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2、有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5、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开设的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六条新设专业应有一定的规模效益,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
第七条 为保证专业建设的质量,我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增设专业计划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我校原则上以医学门类设置专业为主,以形成优势和特色。但根据社会需求与办学能力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三、专业设置权限
第九条我校本科专业设置由江西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我校有增设专业方向自主权,但须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1、我校可以在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专业,报省教育厅并经省教育厅组织专业评议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2、我校如设置本科目录外的专业、教育部控制的其它专业,须经过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并提出意见后,方可报教育部审批。
3、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四、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第十条 我校本科新专业设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各院(部)应制定本科专业发展规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新设专业的计划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送学校审批决定。对学校批准增设的新专业,应由专业申报所在院(部)按照教育部控制专业一式12份的数量准备有关专业申报材料,并于每年6月之前上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由省教育厅审核、评议的专业和教育部审批的专业,院(部)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需备案或审批专业的“申请表”;
2、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3、新专业教学计划;
4、专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5、需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6、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的补充说明材料,其中教师基本情况应该按照要求格式填报(见附件),同时需提供表中所列教师的教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对于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院(部)还需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专家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2、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3、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
4、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主要课程、修业年限、授予学位;
5、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6、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五、专业设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我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由院(部)负责,规划和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本科专业设置评议机构由教务处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我校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以及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本科新增专业,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人。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任课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职称 |
学历层次 |
第一学历所学专业方向 |
所承担 课程名称 |
课程 类别 |
是否为在编教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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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课程类别”栏应选择填写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或公共课。
2、“在编教师”为人事关系在本校或由本校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