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高校办学的生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管理,增强教职员工的责任感,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不断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给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1次。
(1)上课迟到1次;
(2)擅自提前下课1次;
(3)不按教学计划和进度组织教学;
(4)不按有关规定选用教材,尤其是选用的教材与适用层次、适用专业及教学要求明显不符;
(5)不按有关规定时间报送考试试卷;
(6)不按有关规定(如时间、份数等要求)报送考试成绩;
(7)考试负责人未按时整理试卷;
(8)考试期间考试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监考人员的试卷交接,但未造成考试的延误;
(9)监考人员未按上岗时间到达指定考场;
(10)监考人员开考前没有清场或开考前没有组织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座;
(11)监考人员开考前没按有关规定宣读考场规则及考场指令;
(12)监考人员发放试卷混乱,或多余试卷未及时收回;
(13)监考人员考试结束时,没有按考场座位号顺序整理并清点试卷,不按规定填写试卷袋上的考场记录或《考场情况记录单》,或未及时填写并交回《巡考记录》。
(14)巡考人员对考生或监考人员的违纪行为不指出、不纠正。
(15)一次考试中,漏改、错改考卷或统分错误累计超过3人次(含3人次)。
(16)未报教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批,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17)教室管理人员上课前未能调试好多媒体设备。
(18)因安排不当或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冲突,且影响教学或考试正常进行的。
(19)校教学督导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一般教学事故。
2、严重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属严重教学事故1次。
(1)一学期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2次(含2次)。
(2)擅自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1次、擅自调课1次。
(3)考试期间考试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监考人员的试卷交接,造成考试的延误。
(4)未及时报送课程见习计划及经费预算,造成见习无法完成。
(5)实验及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学科组组长或教研室主任未按规定人数安排指导教师参加带教。
(6)实验及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指导老师擅离岗位或不进行指导。
(7)对毕业设计(论文)或课程设计不认真指导,造成明显错误或抄袭现象。
(8)考卷命题马虎,出现2处以上错误。
(9)监考人员擅离考场。
(10)上课或监考期间不关闭手机、或接听电话、或监考聊天等。
(11)考试结束后不及时交回试卷给课程考试负责人。
(12)一次考试中,漏改、漏报或错改、错报考卷或统分错误累计超过6人次(含6人次)。
(13)关于开学、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未及时下发,且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4)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15)按计划应完成或职能部门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无故未完成,又未向教学主管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16)教室管理人员未按时开关教室门,影响正常上课。
(17)教室管理人员上课前未调试好多媒体设备,每学期累计达2次以上。
(18)实验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无故未进行修理,且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19)校教学督导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严重教学事故。
3、重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一次。
(1)一学期上课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累计3次以上。
(2)旷课、旷监考或旷巡考1次。
(3)考试期间考试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监考人员的试卷交接,造成考试取消。
(4)擅自停课。
(5)擅自压缩课时,或提前结束课程教学,特别是减少实践教学课时。
(6)不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度和环节实施教学,擅自压缩、减少教学环节。
(7)考试泄密或擅自改变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地点,或丢失学生试卷。
(8)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对考试舞弊行为不及时制止、不及时认定、不报告。
(9)一次考试中,漏报、漏改或错报、错改累计超过10人次(含10人次)。
(10)监考老师不作为,导致大面积的抄袭、舞弊等严重后果。
(11)校教学督导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处理程序
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后,由当事人填写《教学事故差错登记表》,经所在院部领导核实,交教务处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呈报学校领导审批。
2、处罚程度
(1)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并通报批评;
(2)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扣发当事人二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并通报批评;
(3)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并造成重大影响,扣发当事人半年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凡发生过教学事故者,不能参加当年及聘期内的任何评优、评先。
(5)任现职期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2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3次或一般教学事故4次以上者,推迟两年评定高一级职称。
(6)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教学事故的追责
认定当事人相应教学事故后,由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追责。具体措施如下:
(1)对学科组组长的追责。本学科组在1学年内出现1例教学事故,进行约谈;若出现2例或2例以上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2)对部门分管教学领导的追责。本院部在1学年内出现1例严重教学事故,进行约谈;若出现2例或2例以上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3)对部门主要教学领导的追责。本院部在1学年内出现1例重大教学事故,进行约谈;若出现2例或2例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参与教学活动的其他人员。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