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重点研究室科研项目管理,有效和合理地利用科研经费,确保项目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结合重点研究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实验室“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经费预算和管理,推动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保证预算的及时执行。
三、重点研究室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都要符合上级和学校各项经费管理规定,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四、重点研究室对所用经费的预算、来源和使用结余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分和社会的监督,保证经费运行的透明、公正和公平。
五、使用政府专项财政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支出主要用于重点研究室开展协同创新的各项活动,包括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创新团队的培育与扶持、优秀青年人才培育、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基金的设立、日常运行管理等开支。
六、重点研究室自筹资金除可用于上述开支外,主要用于实验室或平台(产业化基地)的建设和各项科研业务。
七、重点研究室科研经费均实行按项目建账,独立核算。各类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行使。项目负责人须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经费适用范围自主合理支配项目科研经费。
八、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协作费、咨询费、人员经费等,具体内容与国家相关规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相一致。
九、项目组立项时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护,设备费应从项目经费中单列管理,资产管理权归重点研究室所有。凡购买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提交论证报告,经重点研究室主任委员审核,实验室管理委员批准,方可办理购置手续。
十、凡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等,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作为报账的凭据。
十一、为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如遇工作调动、出国(4个月以上)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需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项目负责人;对上述情况未办理代管手续的项目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委员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十二、经费使用部门和个人使用经费后,必须按时到学校财务处部门报账,经费使用发票原则上必须在年内报账,如有特殊情况,经实验室同意之后才能报销。
中药防治老年性疾病重点研究室